设为⾸页 | 加⼊收藏 |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文艺家协会 >> 协会章程

珠海市音乐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珠海市音乐家协会(简称珠海市音协),英文译名是ZHUHAI MUSICIANS  ASSOCIATION (缩写ZHM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珠海市音乐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联合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加强协会组织党的建设,倡导并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促进我市音乐艺术的繁荣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改革开改和社会义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国家政策,依照本章程,按自身特点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是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珠海市文联)的团体会员,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是珠海市文联,登记管理机关是珠海市民政局,接受珠海市文联和珠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珠海市吉大九州大道东1115号 文艺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和职责

(一)会对会员有联系、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二) 本会在珠海市委宣传部和珠海市文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成党和政府交托的任务。

(三)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我市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四)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活动。提倡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艺术观。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鼓励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的多样化。努力繁荣我市音乐创作,努力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性与艺术性。

(五) 举办演出观摩和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六) 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音乐评论,音乐理论工作的创新与提高。

(七) 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省特别是我市民族民间音乐的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

(八) 开展社会音乐活动,积极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和音乐志愿者工作,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为提高国民音乐素质而努力。

(九) 组织比赛、评奖活动,对我市在音乐活动中有显著成就和突出贡献的音乐家,予以宣传和表彰。

(十) 促进并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胞中的音乐组织和音乐家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十一) 积极促进国际音乐文化交流,增进与各国音乐组织的友好往来。在吸收和借鉴国外音乐的同时,向国外推荐优秀的广东音乐和珠海民间音乐,为世界音乐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

(十二)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发展音乐文化产业,兴办有利于我市音乐事业发展的服务机构,探索与发挥行业协会功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制。单位会员包括市内各县区级音乐家协会, 以及市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音乐从业团体、协会、学会、研究会及与音乐相关的单位、组织和社团。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在珠海市内的中国公民,在音乐创作、表演、评论、教学、编辑、翻译、对外交流、音乐普及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且有加入本会意愿的音乐家经所在区音乐家协会、市直属文艺院团、音乐院校或1名以上市音协会员的推荐,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领导班子会议审校批准,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会员。

(四)单位会员须是登记注册地在珠海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1名以上市音协会员的推荐; 

(三)经本会主席团会议审核批准,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四)会员由本会发给“珠海市音乐家协会会员证”。

(五)居住在本市的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和广东省音乐家协会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兄弟市会员移居本市者,由本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可接受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举办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使用音乐家称谓和相关待遇的权利,以及要求维护正当权益的请求;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60岁以上者可免交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单位会员单位受本会委托设联络员,联系在该单位的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主席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二) 副主席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会对会员以及港、澳、台和华侨音乐家们可聘任名誉职务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珠海市音乐家协会章程及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撒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单位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珠海市文联审查并经珠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支持本团体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不定期举行,每年至少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代表大会代表和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有工作变动,由单位会员另行推举替补人选,报本会主席团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作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委宣传部和市文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批准备案,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长任期不超过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委宣传部和市文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组成。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另本会设名誉主席,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本会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内设若干工作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

(二)主持召开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贯彻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主席团决议,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拟定本会人事、财务、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管理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五)落实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监督实施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制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各类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方案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批准;

(八)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任命各分支机构及秘书处下设办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九)召集主席团确定增补理事、常务理事、主席团委员名单并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

(十)提出并审议本会投资经营活动计划与方案;

(十一)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筹备本会换届工作;

(十二)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提议会员的处分和对会员的除名;

(十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十四)批准和授予荣誉职务、名誉称号;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秘书长和主席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主席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席团处理日常会务工作;协助主席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主席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法人、主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职务: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拒不履行职责的;

(六)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三十五条    罢免法人、主席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案;

(二)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主持人;

(三)将理事会会议决议报珠海市文联和珠海市民政局备案;

(四)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罢免主席议案;

(五)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报珠海市文联和珠海市民政局备案。

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可以邀请珠海市文联和珠海市民政局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社团设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有关部门委派的监事除外)。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社团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珠海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主席、副主席、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珠海市民政局和珠海市文联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珠海市文联审查同意,并报珠海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珠海市文联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会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确认。

第五十一条    本会应当自清算报告经珠海市文联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珠海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自珠海市民政局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五十三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珠海市文联和珠海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年12月23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珠海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版权所有: 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地址: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115号 电话:0756-3338238 粤ICP备14005290号
技术支持:广东东华发思特软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