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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珠海市戏剧曲艺家协会(英文译名:ZHUHAI DRAMA & TRADITIONAL OPERA ARTIST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市戏剧曲艺家、戏剧曲艺工作者、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戏剧曲艺家和戏剧曲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广大戏剧曲艺家和戏剧曲艺工作者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提升珠海文化软实力,推动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大繁荣大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珠海市文联)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市戏剧曲艺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团结和凝聚广大戏剧曲艺家和戏剧曲艺工作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戏剧曲艺事业,为推动珠海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珠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及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珠海市吉大园林路128号大楼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文艺采风、创作经验交流和艺术观摩等活动,促进戏剧曲艺创作的繁荣和发展。鼓励会员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作更多体现时代精神,思想内涵深厚,艺术水平精湛,催人奋发向上的精品佳作。对优秀戏剧曲艺家和戏剧曲艺创作成果,给予表彰、推荐和奖励;

(二)积极提倡戏剧曲艺表演的继承与创新。鼓励演出更多优秀的现代剧目和优秀传统曲目,开展各种艺术样式、风格、流派的自由竞赛,不继提高艺术的思想性和艺术性;

(三)积极推动戏剧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搜集和整理传统戏剧曲艺,促进戏剧曲艺艺术健康发展;

(四)积极扶持、培养戏剧曲艺创作、表演、理论研究、编辑、出版艺术教育和组织工作等方面的人才;

(五)加强同台、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戏剧曲艺家和组织的联系;

(六)维护我国宪法所赋予会员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交流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七)加强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为珠海戏剧曲艺分支社会组织活动提供有效服务,并根据其特点做出分类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戏剧曲艺权威机构和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戏剧曲艺分支社会组织良性发展。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戏剧曲艺表演、理论、教育、组织活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作出一定的成绩,并在本市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珠海文艺网》协会网页,微信、QQ群等平台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主席、副主席、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有较高艺术成就,对协会贡献较大,年龄70周岁以上的会员为终身会员,无需缴纳会费,可视自身健康等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协会活动,终身会员由领导班子研究确定,享有会员全部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2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珠海文艺网》协会网页,微信、QQ群等平台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领导班子由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可由副主席兼任)1名组成。

第十九条  本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长、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领导班子成员;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12%(或者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市文联审查同意,向市民政局申请,经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戏剧曲艺表演、理论、教育、组织活动方面具有较高业务水平,作出比较突出的成绩,在业内产生较大影响;

(三)当选年龄不超过65岁。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表决副秘书长的聘免;

(十)表决名誉主席、顾问和艺术委员会人员的聘免;

(十一)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协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主席授权的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主席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会领导班子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领导班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领导班子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领导班子成员,应经理事会选举。

第三十五条  领导班子会议由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主席、监事长或者有1/3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会议。领导班子会议,主席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领导班子成员并告知会议议题。监事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监事会提议函,1/3以上理事签名的理事会提议函。

第三十六条  领导班子会议,应由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班子代为说明,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领导班子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对本次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成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七条  领导班子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领导班子会议、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领导班子成员、监事长、监事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领导班子会议、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领导班子成员、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条  需要本会主席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领导班子成员应具备的条件及人员年龄、组成结构: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在政治、思想、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具有大局意识、政治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自觉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具备正确的社会主义文艺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协会主席人选要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为国家级文艺家协会会员,在本艺术门类事业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在市内外有较高声望和较大影响的文艺家。同时,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行政管理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富有敬业奉献精神,有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作风正派,群众基础好。文艺家协会主席当选年龄不超过62周岁,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三)协会副主席、秘书长人选为省级以上文艺家协会会员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艺术门类中成就显著,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的文艺家,以及对文艺工作有领导能力和经验的人才。同时,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敬业奉献精神,有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作风正派,群众基础好。副主席、秘书长当选年龄不超过61周岁。

(四)协会领导班子50岁以下的不少于2人。要突出各艺术门类涵盖的主要领域,达到有影响、有权威、办实事的工作型、专家型、服务型的最佳组合。在不降低人选标准的前提下,班子结构要充分考虑党派、性别、区域、民族等因素。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领导班子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表决或者领导班子会议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协会主席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职务: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拒不履行职责的;

(六)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四十五条  罢免主席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案;

(二)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主持人;

(三)将理事会会议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议案;

(五)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可以邀请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领导班子会议,对理事会、领导班子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领导班子会议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领导班子成员、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领导班子成员、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市文联委托组织开展戏剧曲艺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政府购买服务政府的专项活动经费(两年一届的“唐涤生杯”;

(三)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四)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采用所有会员每年50元的固定会费标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主席、理事会、领导班子、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设立党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不能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3日第四届第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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