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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舞蹈家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珠海市舞蹈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珠海市舞蹈家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舞蹈家以及舞蹈工作者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全市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为发展和繁荣我市舞蹈事业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珠海市文联,是珠海市文联的团体会员,并接受珠海市文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珠海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珠海市九洲大道东1115号文艺大厦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按照“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工作职能,发挥市舞协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家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广大舞蹈家服务。

    (组织会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与业务水平。

    ()树立“岭南舞蹈”的品牌意识,鼓励并采取有效方式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采风及创作活动。以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和举办各种形式的舞蹈比赛与舞蹈演出,组织广大会员进行观摩学习,培训进修,座谈讲学等活动,以促进舞蹈创作、表演、教学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力求多出精品和人才。对优秀的舞蹈创作、表演、理论及在舞蹈组织工作和其它舞蹈工作中有突出成就与特殊贡献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鼓励舞蹈家积极参加理论研究工作,办好舞蹈刊物。开展学术评论,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不同流派的学术讨论,保障文艺批评的自由。通过学术上的理论研究,建立和发展我市舞蹈理论队伍。

    (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舞蹈文化传统,加强和推进,本土舞蹈素材收集整理工作创作建立舞蹈文化档案。

    (积极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舞蹈活动,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及舞蹈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加强与其他兄弟舞协和其他学会的联系,并通过各种方式与广大会员保持沟通和联络。

    (积极协同各大专院校、文化机构和企业等文化团体之间的合作,培养和发展舞蹈队伍,有计划地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

    (积极开展与广东省舞蹈家协会的联系和交流,发展彼此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按照社会主义文艺的特点和规律,改革和完善协会的工作方式。增强协会自律能力,发挥协会服务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会员包括我市舞蹈家在舞蹈事业上有所建树的人才,自愿参加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从事舞蹈艺术专业及群众舞蹈等工作,在创作、表演、教学、理论、组织等工作中,具备一定专业水平,在市内做出一定成绩并有一定影响;或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在市级文化部门、市舞协主办的比赛评奖活动中的获奖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主席团或主席团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兄弟市舞协会员移居本市,并继续从事舞蹈工作者,经办理转会手续可由原籍转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本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不按时缴纳会费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补缴纳者即暂停或取消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犯罪、严重违反本章程、破坏本会工作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珠海市文联审查并经市委宣传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闭会期间以主席团为最高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领导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理事会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主席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副主席、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1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任何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委宣传部、珠海市文联审议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和市委宣传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协会理事、副主席等职数可根据会员人数多少参照上级规定决定,会员发展达到200人以上的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相关程序可及时进行增补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决定;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政府拨款;

     (会费;

     (捐赠;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科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珠海市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人个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市文联、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文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文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珠海市舞蹈家协会20171223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珠海市文联和珠海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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