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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 海 市 书 法 家 协 会 章 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珠海市书法家协会(简称为珠海市书协),英文译名为:ZHUHAI  CALLIGARHERS’ ASSOCIATION(简称:Z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珠海市书法家自愿结合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本协会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团结全市书法家,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加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协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文化自信。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和“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的精神,发扬艺术民主,尊重和维护书法家的创作自由和评论自由,鼓励会员深入生活,解放思想,加强修养,提高技巧,勇于创造,为发展具有新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书法而努力。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要职能是“协调、联络、服务”,促进我市书法事业的繁荣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是协助书法家服务社会,走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团结全市书法家为建设文化强市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市文联的团体会员,并接受市文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的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珠海市民政局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珠海市人大书画院内(情侣北路银坑段银泉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书法创作、书法交流、学术研讨活动。

(二) 举办各种形式的书法展览,作品评选评奖,书法编印工作。

(三) 办好本会内部刊物《珠海书法》。

(四) 开展与各省市间的书法交流,加强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的联系和交流。

(五) 开展书法的培训教育工作。

(六) 与有关部门配合,依法维护书法家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是来自我市社会各界的书法爱好者,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遵守中国书法工作者行为守则;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本人作品有二件以上入选本协会(包括文联)主办的市级展览者。申请者入选市级展览作品不足二件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从事书法史论和书法理论研究,有较高水平和成就者;

(2) 长期从事书法教育、书法编辑、书法组织工作且有显著成绩和贡献者;对热情关心和积极支持我市书法事业的海内外各界朋友,经主席团会议研究同意,可聘请为本协会的“名誉主席”、 “荣誉主席” “艺术顾问”或“名誉会员”。

(五) 参加本协会主办的新人新作书法展并获优秀作品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本人提出申请,由本协会会员两人介绍,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 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权;

(五) 依法维护个人的著作权及宪法赋予书法家的一切权益;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两年不交纳会费又没能提出充分理由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违法犯罪、触及刑律者,即停止其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开除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民主集中制是本协会的组织原则。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工作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市文联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 对本协会的管理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 决定与协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监视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任期五年。监事会依照民政部门有关社团规定,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本协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 各项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主席团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新当选主席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主席连任不超过两届,如满两届再需要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联批准。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1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本会主席提名,由协会主席团任命。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市文联审查并得到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含主席团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 协助常务副主席执行落实主席团(或理事会)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四) 完成提交协会工作报告或工作计划;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组联部、展览部、创作部、理论部、编辑部、培训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绩效评估,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更新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文联、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提出终止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文联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7年12月23日经珠海市书法家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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