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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作家协会章程

2017年12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珠海市作家协会(英文译名:ZHUHAI WRITERSASSOCIATION),英文缩写ZWA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市作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促进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为构建文化珠海、和谐珠海、幸福珠海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是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和珠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珠海市吉大九大道东1115号珠海文艺大厦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以“联络、协调、服务”为工作方针,热情为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服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交流;

(二)、举办系列文学活动;

(三)、举办文学艺术研究和评论活动;

(四)、培养和扶植群众业余作者;

(五)、加强同台湾、香港、澳门等海外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的联系和交流;

(六)、维护我国宪法所赋予会员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评论、研究、交流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是来自各战线上的文学爱好者,包括专业和业余。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文学创作、教育、编辑、翻译、组织活动工作者,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作出一定的成绩,并在本市内有一定的影响者。

4、我市的县区级文学社团,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需有2名会员介绍)

2、经主席团讨论通过;

3、由主席团或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4、中国作家会员和省作家会员移居本市、为本会当然会员;兄弟市作家协会会员移居本市,经原所在协会出具证明,办理手续后,可由原籍转入本会。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本会会员必须遵纪守法。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以主席团为最高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7周岁,新当选主席年龄不超过62周岁,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6周岁,秘书长可兼职或专职。

第二十三条:主席团须有1/2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得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荣誉主席可由当届卸任的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其他聘任统一为名誉主席、艺术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会员。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十一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领导班子会议,对理事会、领导班子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领导班子会议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领导班子成员、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领导班子成员、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十二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三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17年12月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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