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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影视艺术家协会章程

2017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珠海市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简称:珠海市影视艺术家协会。英文名称:Zhuhai Film & TV Artists Association,缩写ZHFTA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珠海市电影和电视艺术家以及从事影视艺术生产、制作、服务和研究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并经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影视艺术家和艺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尊重艺术规律,倡导多样化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全市影视艺术家和从业者,为繁荣珠海市电影电视艺术事业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本会是市文联的团体会员,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珠海市民政局,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珠海市九洲大道“珠海文艺大厦”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本会对会员有组织、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协会活动中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和业务指导。

(二)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影视艺术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三)鼓励会员探索创新,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影视艺术的成果,繁荣珠海影视艺术创作,不断提高本会会员影视艺术水平。

(四)组织会员开展影视创作、生产、服务等活动,促进影视文化产业发展。

(五)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发展在影视艺术各门类中有成就的影视艺术工作者入会,扩大和增强本会的社会影响力和竞争力。

(六)积极开展国内外影视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七)依法维护会员的知识产权及相关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团体会员包括:在我市依法取得经营权的影视机构;在我市有影视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机构;在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并热心支持影视文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包括:在珠海长期从事影视艺术创作和制作的各门类专业艺术人员;旅居珠海一年以上的影视艺术家;居住或工作在珠海的国家级和省级影视艺术家协会会员,经登记后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包括从事影视艺术编剧、导演、表演、摄像、灯光、美术、服装、化妆、剪辑、音乐、录音、制作、节目主持、评论、教学、理论研究、管理、策划及外来剧组服务,影视后勤服务,演员培训等工作),具有一定影响者;

(四)热爱影视文化,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为促进影视艺术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两个会员推荐并经本会主席团或主席团委托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主席团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或团体会员牌;

(四)居住在本市的国家和省影视艺术家协会会员,经办理登记后为本会当然会员。兄弟市会员移居本市者,经办理会籍迁入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二) 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理。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30%。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的组成原则

(一)本会设立主席团。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是领导班子成员,为当然主席团成员。主席团其他成员配置数额,不得多于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总数。

(二)主席团成员为省级以上文艺家协会会员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影视艺术中成就较为显著,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的文艺家,以及对文艺工作有领导能力和经验的人才。同时,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敬业奉献精神,有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作风正派,群众基础好。

(三)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的产生办法

(一)协会要广泛听取会员及社会意见,在文艺家协会换届工作小组领导下充分酝酿,按照章程规定推选产生新一届协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建议人选,报珠海市文艺家协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二)珠海市文艺家协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确定各协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后,提请各文艺家协会代表大会按章程履行选举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聘任协会名誉主席和顾问

(一)协会可根据章程和协会实际情况聘任名誉主席、顾问职务。名誉主席由对协会工作有较大贡献的往届协会主席担任;顾问由对协会工作有较大贡献的往届协会副主席担任。

(二)名誉主席和顾问人选,需报珠海市文艺家协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提交新一届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所需条件和产生办法: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刑事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协会主席人选要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为国家级文艺家协会会员,在本艺术门类事业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在市内外有较高声望和较大影响的文艺家。同时,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行政管理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富有敬业奉献精神,有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作风正派,群众基础好。主席人选年龄不超过62周岁,候选人实行等额选举。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六)协会副主席人选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为省级以上文艺家协会会员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艺术门类中成就显著,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的文艺家,以及对文艺工作有领导能力和经验的人才。同时,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敬业奉献精神,有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作风正派,群众基础好。副主席人选年龄不超过61周岁,实行差额选举,设置20%的差额人选(按四舍五入、不足1人的按1人计)。

(七)市文联派出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担任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秘书长需从理事人员中产生,应由大局意识强,服务意识好,甘于奉献的影视专业人士担任,任期为5年。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规定年龄需要延长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管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副主席承担分管工作(特殊情况下可受主席委托主持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讨论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

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中央“八项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市文联、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文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文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珠海市影视艺术家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珠海市文联和珠海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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