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珠海市文联)是中共珠海市委领导的,由全市性文艺家协会和各区、功能区、乡镇社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行业产业文学艺术界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文艺家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力量,是提升珠海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积极推动文艺创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履行指导、联络、协调、服务职能,聚集优秀文艺人才,创作优秀文艺作品,全面激活文艺生产力,致力于繁荣我市文艺事业。
第三条 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促进珠海市广大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的团结,加强同全国、省及各地文联的联系,积极开展国内外民间文化交流活动和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文艺界人士的交往,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展览演出、学术讨论、文艺评奖、书刊出版、人才培训、调查研究、对外交流和权益保障等工作,对各团体会员开展指导、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第五条 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界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发展文化艺术事业。
第六条 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倡导良好职业精神、职业道德,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七条 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八条 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反映团体会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全市性文艺家协会、各区、功能区、乡镇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行业产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珠海市文联的团体会员。
驻珠军警部队中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文艺家协会会员集体参加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活动,视同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负责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及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领导班子行使其权力。
第十三条 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十四条 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
第十五条 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 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十七条 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主要责任人、文联机关领导和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提出的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作为文联委员的候选人,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正式提交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主要领导职务,则由该团体推荐另一位主要负责人接任,经报市文联领导班子确认后生效。
第十八条 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从委员中推选产生主席团;
(三)听取和审查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决定应由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领导班子由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团设主席1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驻会主席或专职副主席在中共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党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主席团可委任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条 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设顾问,顾问由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推举和聘请。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市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捐赠和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划拨给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简称是珠海市文联。
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址设在珠海市香洲区。
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ZHUHAI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ZFLAC”。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珠海市文联委员会。